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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姆为“奖金”状告雇主

发布日期:2011/6/2 12:51:14       阅读人数:1994       来源:互联网       作者:未知
 

       保姆为“奖金”状告雇主这是怎么回事?李某雇请保姆照顾母亲,答应在母亲故去后将18000元钱赠与保姆,希望保姆能好好照料老人。但是,在李某母亲去世后,保姆并未得到这笔“奖金”。为此,保姆将“爽约”的李某诉至法院,而李某却请求法院认定合同无效。


       2009年2月,因母亲刘某长年卧病在床,生活完全不能自理。李某通过家政服务中心雇请保姆罗某护理母亲的全部生活起居,双方在家政服务合同中还约定,罗某长期从事家政至老人百年之后,雇主愿赠送罗某18000元补偿金。


       在2010年4月的一天,李某的母亲突然撒手人寰。罗某要求被告履行合同中关于赠送18000元的约定,遭到拒绝,经多次交涉无果。罗某一怒之下将李某告上法庭,请求法院依法审判,令被告李某支付合同内赠予自己款项18000元。


      李某法庭上辩称,母亲由自己和其弟妹们共同出钱赡养,所以自己没有权利代表弟妹擅自与保姆签订该合同。且自己常年中风,在签订合同时认知不清,所签合同无效。另外,因母亲刘某生前身体不好,有严重的高血压,导致行动不便,生活不能自理,自己擅自称给保姆18000元钱的本意是为了让母亲得到更好的照顾,可保姆并没有好好照顾母亲,未尽到保姆应尽的义务。故请求法院驳回起诉,认定合同无效。


      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:原、被告双方签订的《劳动合同》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,合法有效,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。李某应按约定向保姆支付18000元赠予款项。李某主张其在2003年中风,在签订合同时存在认知不清的情况,对此法院不予采纳。


      庭审时,保姆念及与李某母亲刘某的情分接受法院调解。经办法官再三研究案件后,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,并很快达成协议:由李某支付罗某8000元钱,同时,罗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,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