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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姆与雇主私签协议遭索赔
发布日期:2010/6/5 10:43:01 阅读人数:1560 来源:好帮家家政网 作者:
秦月家住河北农村,去年年初经人介绍来到北京一个
家政
公司当育儿嫂
保姆
。去年9月底,在一名雇主家工作至合同期满后,她不愿再与原公司续订合同。从老家回京后,她来到这名雇主家继续工作,结果被公司告了,理由是她与雇主私自达成雇佣协议,违反了合同中的“私签禁止”规定。
据她讲,去年5月31日,在公司的安排下,她到一户雇主家当
保姆
,照料一名只有10个月大的男婴。按照公司规定,她每个月的工资都是由雇主先将事先商定的1800元于每个月月初交给公司,公司提成20%,再于
保姆
干满一个月后将提成后的1440元作为她的工资打到她的工资卡上。
像其他
保姆
一样,秦月每个月的工作日是26天,多出来的天数如果不休息就算加班,由雇主直接支付加班费,加班费也按平均每天的工资数计算。
秦月在雇主家干到第4个月时,不想在公司干了,就于期满后的第二天(2009年9月27日)去公司要9月份的工资,说要领工资回家,公司却一直拖着不肯支付。
无奈之下,秦月将公司告到劳动仲裁委,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、经济补偿金以及未缴纳养老保险的赔偿金共计3120元。
没曾想,公司那边也将秦月告了,理由是她在离开公司后又与雇主私自发生雇佣行为,应当向公司赔偿违约金。
看到秦月与公司的合同中有关这一规定的原文:“因乙方为本公司员工,在招收、培训期间公司付出了大量的人力、财力,合同期间或合同终止六个月内,甲方不得私自与乙方发生雇佣行为,如有此行为发生,出现任何问题与本公司无关。合同终止后六个月内,甲乙双方出现雇佣关系(有偿或无偿)或任何形式的服务,甲乙双方分别赔偿公司经济损失五千元。”
但合同最后一句有删除的痕迹,而且公司手中的那份也删掉了。
雇主王先生说,那是在与公司签合同时,他认为不合理坚持删除的。公司现在又不承认了,说这种变更无效,要求雇主和
保姆
各赔偿5000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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